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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体资格: A股发行主体为依法成立并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经国务院批准,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公开发行股份。2. 公司治理:发行人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制度,使有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3.独立性: 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应当完整;人员、财务、组织和运营必须独立。
4. 行业竞争: 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被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竞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行业内不会出现竞争。
5. 关联方交易(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明显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关联方关系应充分披露,关联方交易应按照重要性原则适当披露。关联方交易价格公平,不存在通过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况。
6. 金融需求: 发行前三年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元;发行前3年累计净经营现金流量5000万元以上或累计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的;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20%;过去三年的财务报告并无虚假记录。
7. 股本与公众持股: 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股;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众持有 至少25%的股份;发行时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的,可以降低发行比例,但不得低于10%;头发 行人权益清晰,控股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不存在 主要的所有权纠纷。
8. 其他需求: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近3年无明显变化,实际控制人无变化;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经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于出资的资产已经完成产权转让,发行人的主要资产所有权没有重大争议;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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